不缴少缴最高罚款5倍,核实难题考验征管
从明年开始,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平时是否已经缴足了税款,都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昨日,国税总局发布了《个
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
这是去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之后,国税总局根据修改内容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自行申报5种形式
《办法》规定,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办法》出台的一个背景是,个人所得税一直沿用代扣代缴的方式来征收,所以少数高收入群体游离在外。
“到处演出走穴的演员、个体工商户、通过财产转让所得收入以及偶然所得收入的一些人,税务机关都很难征收到个人所得税。”施正文说,“这样的后果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分配方面起到了反作用。”
一位地方税务局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税务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和信息渠道等原因,很难查到这部分非工薪收入者的偷税漏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王雍君教授也表示:“税制改革的中心论题就是最大限度地加强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不能把税收负担加给穷人,而让富人大量逃税。”
12万不含国债利息等
对于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概念,国税总局表示,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11项收入。
“这12万元也不是指所有收入,一些在个人所得税法或者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是不包括在内的。”国税总局解释说,其中包括“三险一金”,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政府特殊津贴,抚恤金和保险赔款等。
一位税务专家对此表示,这表明了政策瞄准的对象是真正的高收入者。
国税总局强调,即使是平时已经依法足额缴纳了个税,年终也必须申报。纳税时间限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税收通则法有望破解征管难题
《办法》同时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则除了要补齐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接受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想象,《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难度,从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强度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施正文教授表示。
目前各地税收部门正在为明年1月1日开始的申报工作作准备。
一位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直言,要查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而目前信息不对称是最大障碍。
施正文表示,这可能需要在公安、土地、工商、海关、金融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下才可能得到有效证据,这既需要这些部门的合力,也需要信息平台建设。
施正文同时表示,由于目前还缺少一部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的税收基本法或者是税收通则法,让税务机关有时会在税收征管和税政执行中碰壁。
日前,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众多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则法》(专家稿)已基本成型。作为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施正文透露,税收通则法已经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规划,初稿可能在今年年底上交全国人大开始讨论。
“税收通则法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务协助问题,这将大大提高《办法》的执行效率。”施正文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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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年所得”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的总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
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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